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23 16:38:09
一、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安全。
二、干部档案的转递一般应是干部职务变动、工作调动及死亡干部档案的移交等理由,应及时将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三、县级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四、须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薄,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五、干部档案转递时须严密包封,详细填写中组部统一规定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不准邮寄,不准干部本人私自携带档案。
六、接受单位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未按有关规定清理或手续不完备的档案,不予接受;接受单位验收完毕后,应及时将回执签字盖章寄(送)回转出单位,转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接到回执的,要及时向接受单位催问查寻,以防丢失。
七、为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通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以便档案材料及时转递。
八、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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