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资格申报条件(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1 14:56:36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二级教师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须取得三级教师资格满2年以上;或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须取得三级教师资格3年以上。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四、三级教师资格学历、资历条件
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小学、幼儿园教师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五、二级、三级教师资格计算机条件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六、二级教师资格业务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和其他方面的学生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七、三级教师资格业务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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