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1 14:59:10
评定标准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学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其中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
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资格2年以上;或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5年以上;或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一级教师资格5年以上。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城镇中小学教师任现职以来一般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四、  计算机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教师:
1、熟悉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20天),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够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3、主持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本学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初级中学教师:
1、熟悉初级中学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够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能够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3、主持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小学、幼儿园教师:
1、熟悉小学、幼儿园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相关要求,能胜任各阶段的教育教学工作,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2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2、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能够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有突出专长。
3、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
1、担任学科教育教学带头人,主持或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评价等工作。
2、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等,每年不少于实际工作的三分之二,每年听课或评课不少于省级40天,市级70天,县级100天。
3、每年承担1次公开课,主讲2次培训课并组织1次经验交流会。
4、承担1项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推广具有实效的研究成果1项以上。
5、培养、指导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学、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所教班级班风、学风良好,担任班主任期间班级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班级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
(二)中学、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市级以上优胜(优秀)奖。
(三)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并在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奖(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学研究机构人员组织开展的教学研究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成绩突出,成为当地骨干,在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方面成绩显著(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主持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鉴定证书为准)。
(五)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县以下(不含县、区)农村乡(镇)小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并获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教师,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心校(学区)奖励,并承担中心校(学区)示范课或观摩课1次以上。
七、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一级教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师任现职后,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独撰或第一作者)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并提交本人教学案例1篇。或提交县级以上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案1篇。
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教师任现职后,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中有1篇以上获奖或提交中心校(学区)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教案1篇以上(附相应书面证明),并提交本人教案1篇。
(二)教学研究机构人员任现职后,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教科研论文3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八、破格条件
对特别优秀的教师,取得一级教师资格3年以上,除具备高级教师所要求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条件外,还须获省级以上专业奖励或荣誉称号,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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